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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药经营许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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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6: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家公司想经营农药(由另外的生产企业生产、公司包销的形式),但经营农药需要前置审批,否则经营范围里不能写进去。政府给出的理由是2001年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http://baike.baidu.com/view/439521.htm#5,里面规定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是生产企业。因为公司考虑在36个月内上市,所以对合规性要求很重视。
于是,公司初步想了个办法:跟生产企业签订代收款协议,相当于将农药的采购成本记为代收款,支付给生产企业;公司的利润则通过提供营销服务、农技服务等形式获得。相当于是绕开“经营农药”,变成市场推广和代收款形式,规避政策限制。
未来几年内公司是会将生产企业并入的,所以会获得经营农药的许可。只是现在很着急要上,但一时又收不进来。

我有几个问题想问大家:
1、如果现在经营范围内不明确写“农药经营”,就直接经营农药,这个瑕疵会否构成未来上市的实质性障碍?风险有多大?
2、如果公司以设想的这个办法模式进行经营,是否可行?会不会不便于投资者理解?将来合并了生产企业之后,会不会被认定为业务模式转变、需要重新运行36个月?
3、《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这么苛刻,为啥像辉隆股份这样经营农资连锁、卖农药的企业,是怎么绕过去的?我看它的经营范围好像没有提到农药,只是笼统的提了“农业生产资料”和“化工原料及产品”。

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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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5 09: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额,是不是我的问题太长了?自己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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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2: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几个问题想问大家:
1、如果现在经营范围内不明确写“农药经营”,就直接经营农药,这个瑕疵会否构成未来上市的实质性障碍?风险有多大?

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的属于违法行为,能不能取得36个月无违法违规证明不说,律师和保荐商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保荐意见,个人觉得没有哪家中介会为这样的行为明目张胆的庇护(尤其现在举报的非常多),无法衡量这个风险和实质性障碍,不出事则以,出事就是大事。

2、如果公司以设想的这个办法模式进行经营,是否可行?会不会不便于投资者理解?将来合并了生产企业之后,会不会被认定为业务模式转变、需要重新运行36个月?

对于这种代收货款经营模式,只要是合同协议中不涉及到经营许可证的借用、租借等,应该是可以行得通的,另外经营到生产的转变还是有质的变化,这个与从OEM到自主品牌的延伸有不同的地方,个人认为业务模式认定为发生转变的可能性很大

3、《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这么苛刻,为啥像辉隆股份这样经营农资连锁、卖农药的企业,是怎么绕过去的?我看它的经营范围好像没有提到农药,只是笼统的提了“农业生产资料”和“化工原料及产品”。

这个问题,没有查阅相关资料,还得了解项目的同行来说

以上仅为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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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7: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第三点,《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辉隆股份的主发起人、控股股东股东是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因此辉隆股份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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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8 00: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general 发表于 2012-3-16 17:18
关于第三点,《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

但是实际控制人和辉隆股份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吗?
你的意思是不是说,当实际控制人有资格经营的时候,可以拿这个去找行业监管机构申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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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10: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xyzmark 发表于 2012-3-18 00:34
但是实际控制人和辉隆股份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吗?
你的意思是不是说,当实际控制人有资格经营的 ...

       我基本上是这个意思。按照我的理解,《农药管理条例》第18条所称的“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批的就是代销合作社体系内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可能该合作社未直接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但它可能有子公司或孙公司“经营农业生产资料”,那么该子公司或孙公司就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在辉隆股份这个案例中,实际控制人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持有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100%的股权,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持有辉隆股份51.49%的股权,辉隆股份即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以上浅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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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2-3-19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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