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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期内相互担保 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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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3 10: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网上公布的2009年第五次保代培训中写到:章程中需要明确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在审公司中报告期内存在相互担保,但提出申请前均需解除。其意思是报告期內相互担保必须在提出申报前解除,这个条文是否真实?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第19条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第28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首发管理办法只是要求不能违规担保,担保不能影响持续经营,并没有要求相互担保必须解除。
发表于 2017-11-23 15: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审核精神,只要你能证明这种互保风险可控也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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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3 17:07: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7-11-23 15:45
根据审核精神,只要你能证明这种互保风险可控也是没有问题的。

有没有具体参考案例或者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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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5 12: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问题!只要履行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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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0 
发表于 2017-11-27 11: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大家的意见,对于互相担保的问题,若存在证监会在反馈中肯定会象征性的问一下,但是只要程序合规,风险负担处于可控范围,合理性与必要性充足,应该是没什么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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