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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关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税收优惠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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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13: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号令第九条第三款:“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问1:境内投资者通过合法途径设立境外公司并返程收购境内企业25%股权,该企业是否还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问2:境内投资者通过合法途径设立境外公司并返程认购境内企业25%增资,该企业是否还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问3:境内投资者通过合法途径设立境外公司并返程收购境内企业25%股权并同比例增资,该企业是否还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谢谢
发表于 2012-3-22 18: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1不享受,2、3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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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09: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2享受,3得看增资额多少,如果超过总注册资本的25%则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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