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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umartin

关于以租代征土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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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 11: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单纯从法律上讲,应该注意两个方面的合法性:1、租用土地的合法性,2、出让土地的合法性;如果租用土地合法,则因租用土地对企业上市不造成任何障碍。如果租用土地不合法(包括实体和程序),如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如果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考虑到现在合法征收,只是 因为实现规划的时间差导致部分时间段的用地存在合法性瑕疵,可以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出具不处罚函件的方式予以规范。应对上市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但如果公司取得土地证没有通过合法的出让流程,考虑到前期用地合法性瑕疵,可能会实质影响企业运营合法性,对企业上市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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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 11: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xumartin 发表于 2012-5-24 11:08
感谢各位大侠的解答

如果土地现在已经合法征收并出让,则该地块应该不存在违反规划的问题,其他的违规问题应在可能接受的范围内;如果公司获得出让土地程序合法,应该对企业上市不会造成实质影响,针对前期租用土地可能存在的瑕疵,可以补充相关确认文件,以明确定性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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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09: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矿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 、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 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林开发或参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治理开发,禁止以征收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地,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 年度计划;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农业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用于农林开发的农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 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 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自身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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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21: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1、拿到了土地证
2、走了征地手续 招拍挂手续
你还担心什么??
之前有程序不合规也是政府不合规
个人认为没什么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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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22: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1、上市之前尽量弄到土地证
2、因为之前存在违规,应当找到有权处罚的土地部门(印象中应该是县级,最好找地市级的)出文说明历史情况,并认定不算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承诺,若被处罚全认。律师和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深圳很多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都存在这种情况,最后也都上了。解释清楚,不是跨不过去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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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7 07:56: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以租代征是违法行为,但罪不在企业,个人认为需要省级政府确认并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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