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492|回复: 7

合资企业中方股东土地出资作价一定要评估吗

[复制链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3-21 13: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中方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其出资价值一定需要评估吗?有没有未评估而过会的案例呢?

最佳答案
6 
发表于 2012-3-21 13: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评估的话,工商局那边肯给你注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1 14: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并作为注册资本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中要附有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有关部门的土地资产评估确认证明,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1 21: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外合资企业不一定需要,当然最终还要看工商局的态度。态度决定一切,其他神马都是浮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1 22: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2-3-21 21:30
中外合资企业不一定需要,当然最终还要看工商局的态度。态度决定一切,其他神马都是浮云。

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如以土地出资,是否要评估,应以2006年1月1日为界区别对待。2006年1月1日前,不评估是可以的。2006年1月1日及以后,不评估则不可以。理由如下:
1、2006年1月1日前,公司法和三资法(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是平行关系,两者互不约束。尽管此时的《公司法》(第24条)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但此时的中外合资企业不受《公司法》约束,故此时的中外合资企业之中方股东以土地出资未经评估不属违法。但本人认为,即使如此,在此种情形下,为稳妥起见,可由有证券从业资产的评估机构对该土地进行复核。
2、2006年1月1日及以后,公司法与三资法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由以前的平行关系,变更为上下位关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而此时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非货币资产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由此可以得出,2006年1月1日及以后,中外合资企业的的中方股东如以土地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否则,视为违法,公司上市将面临实质性法律障碍。

评分

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samyan + 1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2 09: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1.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2. 关于土地使用权(场地使用权):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而非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第三者评定)。
3.适用那部法律呢?

评分

参与人数 1 +2 收起 理由
samyan + 2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楼主| 发表于 2012-3-22 11: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2-3-22 09:48
1.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 ...

个人认为,虽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效力等级是平级的,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较之新旧《公司法》,属于特殊法,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优先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虽然属于行政法规,效力低于《公司法》,但其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配套实施规定,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也应优先适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楼主| 发表于 2012-3-22 11: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samyan 发表于 2012-3-22 11:02
个人认为,虽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效力等级是平级的,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较之新 ...

有大侠能指导相关案例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4 01:11 , Processed in 0.202672 second(s), 35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