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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公司能否以创投形式设立并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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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12: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侠,
若员工持股公司打算作为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该员工公司能否以创投形式设立(假设符合创投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如此考虑主要为税收优惠之目的(根据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查了一下,仅查到桂林三金的控股股东三金集团之控股股东金科创投为公司高管设立,但三金集团貌似不符合税务上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规模等要求。
个人理解,若该员工创投公司亦投资于其他企业,则法律对员工以创投形式设立持股公司应无禁止性规定,但尚未发现其他案例,希望得到大家在理论及实践操作的指教。谢谢!
发表于 2012-3-23 17: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有规定。
设立合伙企业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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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4 09: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未看到员工合伙企业作为控股股东的先例,想谨慎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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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4 11: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员工控股公司做控股股东是否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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