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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umaomao

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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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9 11: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很多筒子都没做过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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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15: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是有公司披露到财政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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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16: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应披露
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姓名、简要背景及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的情况,同时披露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情况。
若发行人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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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16: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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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5 16: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保代培训的时候,是说 不需要披露到国资委
我们现在一个首发项目,就没有披露到国资委,审核员问了一下,我们那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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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5 23: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一定的吧,因为要求是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自然人就不说了,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是市国资委或政府国资委,以及其他级别的国有控股主体,这个应该是没有什么疑问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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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16: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披露国资委,是要披露到国有控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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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21: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
不需要披露国资委,是要披露到国有控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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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20: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13楼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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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6: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经济条件下,披露到企业就可以了,不然都是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国资委——财政部——国务院——全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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