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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889|回复: 3

[业务讨论] 关于公司分立的税务和注册资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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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15: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PE对一国有全资公司A(国资委全资持有)进行增资;增资后,国资委和PE共同持有A公司;另外,A持有上市公司B的 20%股权;现在欲将上市公司B 的10%的股权转让给PE,设计如下:
对A公司进行新设分立,即注销A,成立a、b两个公司;由b承接A拥有的上市公司B的10%的股权,由a继承A所有的债权债务、和除b承接外的所有资产;同时对股权结构做相应调整,即国资委全资持有a,PE全资持有b。

有如下问题请教:
1、新设分立,资产在直接进行分割后,注册资本如何处理?
2、涉及到哪些税务?如何处理?
发表于 2012-3-27 09: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您讲述的思路来看,似乎终极目的是如何将A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20%的股权中的10%转让给pe(转让价为pe对A公司的增资金额),不知我这样理解对不对。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不理解为什么要设计这样复杂的方案。新设分立并不难,但处理起来比较啰嗦,而且耗时较长。

点评

肯定是没钱给PE,只好以给流通股的方式给PE作为退出对价  发表于 2012-3-27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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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7 13: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zhang5ge 朋友,是你这么理解的;
zh010理解也是对的
所以搞个这么个设计,大家提点意见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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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5: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1. 没钱给PE,用流通股进行支付一样会面临现金支付同样的问题。
2. 你这不仅仅是分立了,包括了分立后的股权转让,因此不适用于59号文的特殊重组,因此,所得税的因素要考虑。
3. 其他的增值税什么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操作可以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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