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发字〔2017〕182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适应业务发展变化,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现对《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简称《指南》)进行如下修订: 一、调整单一委托人产品账户命名方式 (一)修订了第2.2.4、2.2.5、2.5.2、2.5.3、2.5.4、2.5.5、2.5.6、2.10.2、2.12.2条,优化了基金、保险、期货单一委托人资管产品的证券账户命名方式。其中,基金(保险)单一委托人资管产品证券账户的命名方式调整为“基金(保险)资管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期货单一委托人资管产品证券账户的命名方式调整为“期货公司全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二)《指南》实施后,对于申请新开户的,申请机构应在“产品简称”一栏填报委托人名称。对于存量账户,拟新增开立证券子账户的,申请机构应当主动申报属于同一产品的存量证券子账户号码。我公司将根据申请,按照调整后的命名方式新开一个一码通账户,并在该一码通账户下新开子账户和转挂申报的存量子账户。 对于存量的单一委托人产品账户,管理人或托管人可按新命名方式申请办理名称变更手续,也可不作名称变更。我公司不主动按新的命名方式进行名称调整。 二、部分开户申请材料的备案管理 (一)为了提高远程开户办理效率,避免重复提交材料,修订了第1.11条,明确申请机构可以向我公司账户管理部备案申请人业务资质、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完成后,远程申请开户时可不再重复提交。另外,增加了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模板和授权委托书模板增加了附录28和附录29。 (二)申请机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材料备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中国结算账户管理部,邮编10003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晓 50938535 wangxiao@chinaclear.com.cn,吴妍 50938645 yanwu@chinaclear.com.cn。 三、其它修订内容 (一)修订了第1.4条,明确了上市公司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是分市场受理。 (二)增加了第1.5条,补充了申请机构远程提交证券账户开户申请的相关内容。 (三)修订了第1.6条,明确了除产品托管人外,也可以由产品管理人申请产品证券账户注销。 修订后的《指南》将于2018年1月1日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pdf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