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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是否需要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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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 11: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资产计为存货,因此不适用2017年《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八条约束? 即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可以协议方式转让吗?(给民营企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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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 14: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没太明白你的问题....土地使用权只是在会计上列示为存货,但它还是土地使用权啊,本身的性质没有变,所以为啥不适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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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 16: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lz的问题是国有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需要按照国资交易的规定履行交易所挂牌程序。

国资挂牌程序是针对增资、国有股权转让和转让重大资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应属于其经营性业务的一部分,我认为不需要履行国资挂牌程序。

可以咨询当地的国资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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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 11: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32号令和各企业有规定吧,好像是1000万以上的必须挂牌,1000万以下的由企业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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