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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滩荒地能否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企业长期使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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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9 19: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荒滩荒地能否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企业长期使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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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9 19: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能的,县政府权限没这么大的
600公顷以上好像要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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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9 19: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跟楼上想法一样,所以我没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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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9 20: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选项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使用权是未确定的,当然不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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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9 20: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忘了多大的地了,要是600公顷以上,就做错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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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9 21: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选项说是15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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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9 21: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是可以,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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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9 21: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的题目,都提了准备了

没有接触过,是盲点,没啥可抱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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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 18: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这个题确实是个盲点,看书的内容没有接触到。不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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