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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l231407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第三条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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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0 22: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1)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不得合并计算;
(2)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意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在计算相应指标时,应当以第一次交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当期营业收入作为分母。已按照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借壳上市除外,必须计入累计计算的范围,其累计期限和范围较为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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