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陈述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
(一)鲜言操控上市公司炮制“1001项奇葩议案”暨操纵多伦股份等系列案件——对挑战法律底线者彻查严处
本案系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挑战法律底线、屡次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彻查严处的标杆案件。2017年1月4日晚,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慧球科技)1001项“奇葩议案”通过网络非正常披露,将多个重大政治问题当作炒作噱头,挑战监管权威,践踏法律底线,败坏社会公德,影响恶劣。证监会联合相关部门成立专案组,查实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鲜言指使董秘炮制并通过非法渠道散播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信息。同时查明,鲜言存在操纵“多伦股份”股票价格、指使匹凸匹披露违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多项违法犯罪行为,证监会最终对鲜言操纵行为依法开出34.69亿元罚单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坚决将其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并对多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对挑战法律底线、践踏市场规则者,证监会将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二)九好集团财务造假及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亮剑“忽悠式”重组、对市场中介“顶格”处罚
本案系证监会依法全面从严打击“忽悠式”重组、遏制“有毒”资产污染市场,警示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典型案件。2016年5月,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九好集团)为了重组上市,与上市公司鞍重股份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通过各种手段虚增巨额收入和银行存款。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天元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及其从业人员未勤勉尽责,出具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4月,证监会依法查处了包括鞍重股份、九好集团、九好集团股东、九好集团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在内的33名责任主体。对组织、决策实施财务造假的九好集团实际控制人郭丛军等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4家中介机构分别给予顶格处罚。证监会严厉打击重大重组中的各类违法行为,督促中介机构发挥市场“看门人”作用,目的是使并购重组切实发挥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实体的功能作用。
(三)山东墨龙虚假陈述及实际控制人精准减持案——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实际控制人父子提前避损
本案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信息优势和控股地位,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违规减持等多项违法行为交织复合的典型案例。2016年10月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墨龙)公告三季度盈利800余万元并预计全年盈利。2017年2月修正称,预计2016年全年亏损4.8亿至6.3亿元,业绩“变脸”引发市场质疑。调查发现,2015年以来,山东墨龙通过虚增售价、少计成本等手法连续两年将季报、半年报“扭亏为盈”,虚增收入最高达1亿元,虚增利润最高达2.2亿元。在业绩“变脸”的内幕信息发布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恩荣及其子总经理张云山以大宗交易方式抛售股票,避损3824万元,“吃相”难看。2017年9月,证监会依法对山东墨龙和张恩龙父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系2017年证监会专项执法行动首批部署重点案件,警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远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违规减持的高压线。
(四)宝利国际违规披露案——首次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做出认定处罚
本案系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进行处罚的首起案件。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利国际)在2015年1至8月连续发布5项对外投资公告。调查发现,宝利国际在主动披露上述事项后,后续并未就上述投资公告事宜签订具体协议,在相关业务明确终止的情况下未依法披露重大进展。证监会认定,宝利国际滥用自愿披露方式做选择性披露,隐瞒负面信息,营造公司积极拓展海外业务且捷报频传的假象,严重误导投资者。2017年6月,证监会依法对宝利国际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自愿性信息披露可能触发后续的强制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雅百特财务造假案——2017年跨境执法合作的成功案例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借跨境业务进行隐蔽造假的典型恶性案件。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雅百特)重组上市过程中,于2015年1月披露承接巴基斯坦木尔坦地铁公交工程的金属屋面围护系统工程,合同金额3250万美元。重组上市后,2015年报披露工程完工,实现收入2亿元。经查,雅百特通过虚构承揽境外项目、虚构跨境资金循环、虚构建材出口、虚构境内建材贸易等手法,虚增收入5.8亿元,虚增利润2.6亿元。2017年12月,证监会对雅百特做出顶格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本案系2017年证监会专项执法行动首批部署重点案件,巴基斯坦、美国、香港证监会等为本案查办提供了有力支持,是中国证监会跨境执法合作的又一起成功案例。
(六)佳电股份财务造假案——“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不应成为上市公司高管“免责牌”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为完成重组利润承诺而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例。2011年,上市公司阿继电器进行资产重组,重组完成后更名为佳电股份,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电公司)由此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重组协议约定,佳电公司在2011至2014年度实际净利润应不低于预测水平,否则佳电公司原股东需向阿继电器原股东进行补偿。经查,为保证业绩承诺完成,佳电股份以少计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等方式,在2013年、2014年合计虚增利润1.98亿元。本案听证期间,多名高管以“对公司造假行为不知情,对隐蔽的财务手段无法、无能力识别”为由提起申辩。2017年12月,证监会依法对佳电股份及其22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系2017年证监会专项执法行动首批部署重点案件。本案的查处再次警示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不应成为免责事由。
(七)晨龙锯床违规披露案——新三板挂牌企业关联方资金占用未依法披露被处罚
本案系典型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违规披露案件,反映了部分新三板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将公众公司当做“自家钱庄”,缺乏合规经营理念,致使公司内控失序的问题。调查发现,浙江晨龙锯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晨龙锯床)的关联方浙江晨龙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合一机械有限公司通过111笔关联资金交易,累计占用晨龙锯床资金1.2亿元,晨龙锯床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2017年3月,浙江证监局依法对晨龙锯床及其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作出行政处罚。新三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要领域,证监会将不断加大对新三板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新三板市场正常秩序。
二、内幕交易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八)弘高创意实际控制人甄建涛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案——利用“高送转”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被移送公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高送转”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案件,涉案人员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6年2月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弘高创意)公告“高送转”内幕信息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甄建涛授意员工使用保洁员等4人名义新开立账户,突击转入资金买入本公司股票,并在上述信息公开、股价连涨4个交易日后随即卖出,获利670余万元。2017年3月,证监会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容易异化为公司内部人制造题材推高股价,通过违法交易牟取私利的工具,证监会专门部署2017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三批案件,重点打击利用“高送转”信息实施内幕交易等市场乱象。
(九)李一男内幕交易华中数控股票案——知名企业高管内幕交易获刑
本案系一起“裙带化”特征明显的内幕交易案件。2014年4月中旬,华为原副总裁、时任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一男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中数控)总裁李某涛处获知华中数控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随即借用他人账户大量买入“华中数控”股票,并暗示其妹妹同期买入部分“华中数控”股票,两人合计获利700余万元,构成内幕交易。因涉嫌犯罪,证监会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1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处李一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700余万元。本案警示市场参与者摒弃“靠打探消息炒股”的恶习,戒绝内幕交易。
(十)周继和内幕交易江泉实业股票案——行政刑事密切衔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本案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协同、密切衔接的一起典型案件。2014年4月至6月,张健业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泉实业)居间介绍并购重组方,期间内幕交易“江泉实业”股票,并将相关内幕信息传递给其大学老师周继和。周继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江泉实业”股票,获利1264余万元。2016年3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健业内幕交易作出一审有罪判决。2016年8月,证监会认定周继和内幕交易,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周继和以公安机关在侦办张健业等相关案件过程中并未认定其涉嫌犯罪、证监会不应再对其行政处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周继和的上诉请求,维持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有效防止违法主体逃避法律责任,打击内幕交易不留死角。
(十一)刘敏等人内幕交易苏州高新股票案——公职人员及其亲属涉嫌内幕交易“窝案”
本案系近年来一起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国资控股上市公司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2015年4月至7月,时任苏州市高新区管委会国资办主任的刘敏参与了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高新)收购苏州创投的相关工作。重组信息公开前,刘敏与其妹刘英、与苏州高新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张永宁,合谋提前买入“苏州高新”股票,调查还发现,兴业银行苏州高新区支行行长朱雪冬从刘敏、张永宁处获知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2017年7月,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从事非法交易,严重损害了公务形象。证监会将继续联合纪检监察、国资管理部门,不断深化执纪执法合作,严防国家工作人员内幕交易。
(十二)太平洋资管投资经理李雪“老鼠仓”案——情节特别严重获刑五年六个月
本案是一起保险资管投资经理从事“老鼠仓”犯罪的典型案件。2009年2月28日至2012年5月17日,时任太平洋资管公司权益投资部经理李雪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股票交易等未公开信息,与其管理的保险投资组合账户趋同交易,趋同交易品种达到70%以上,涉及73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7.66亿余元,非法获利428万余元。证监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李雪从事“老鼠仓”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随着执法力度不断加大,金融资管机构一批长期隐蔽的“老鼠仓”交易陆续曝光,案发领域从基金行业向保险资管领域蔓延,证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健全综合防控长效机制,规范金融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私募基金投资顾问吴刚涉嫌“老鼠仓”案——规范私募机构从业人员守法合规
本案系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掌握的基金投资信息从事“老鼠仓”的典型案件。2015年1月21日至10月23日,时任“招商汇智之喜马拉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的吴刚,负责投资决策以及具体下单操作,知悉相关交易信息,在上述资管计划趋同买入“东阿阿胶”等16只股票的同时,趋同交易相同的股票,获利948万元,吴刚按约定提取业绩报酬。2017年5月,福建证监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吴刚作出顶格处罚。案件警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受人之托”应“忠人之事”,高度自律。
三、操纵市场
(十四)马永威等人操纵福达股份股票案——严查“快进快出”手法操纵小市值股票
本案系一起以“快进快出”手法操纵小市值股票的恶性案件。2016年第二季度以来,“福达股份”等小市值概念股出现连续多日放量上涨后断崖式下跌的异常走势。根据交易所监控线索,稽查人员迅速出击,查明马永威、曹勇等人控制使用38个江浙闽地区的个人及资管计划账户,动用2.9亿元资金,底部吸筹、边建仓边拉升,于2016年7月5日至7月18日操纵“福达股份”股票,引诱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跟风买入,在拉出3-5个涨停后大规模出货,获利2289万元。其操纵行为造成个股暴涨暴跌,严重影响市场秩序。2017年5月,证监会对马永威、曹勇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对配资放大杠杆、短线操纵小盘股行为的快速查处,有效遏制了市场炒作苗头。
(十五)蝶彩资产、谢风华与阙文斌合谋操纵恒康医疗股票案——上市公司与私募内外勾结,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
本案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私募机构内外勾结讲故事、造热点、炒股价的一起典型案件。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康医疗)实际控制人阙文彬为实现高价减持股票的目的,与蝶彩资产实际控制人谢风华合谋实施信息操纵。双方约定“管理”股价的目标和利益分配比例,合谋设立资管产品参与交易。股价达到预期后,蝶彩资产、谢风华安排阙文彬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恒康医疗”股票2200万股,非法获利5100余万元;蝶彩资产、谢风华分得4858万元。此外,在本案调查中还发现并彻查了3起内幕交易“案中案”。本案的严肃查处再次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市场机构划定醒目“红线”,警醒各方远离“伪市值管理”。
(十六) 廖国沛操纵15只股票价格案——持续打击新型短线操纵
本案是一起以“封涨停”为欺诈特征,制造交易活跃假象,诱骗投资者跟风买入的新型短线操纵案。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廖国沛控制本人及亲友名下的28个证券账户,通过以大单连续交易封涨停、虚假申报并封涨停、盘中拉抬并封涨停等手法,先后操纵“桐君阁”、“通程控股”等15只股票,影响股票收盘价格和交易量,并于次日反向卖出获利共计2716万元。2017年12月,证监会对廖国沛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系2016年证监会专项执法行动第三批部署重点案件,证监会严厉打击封涨停类短线操纵等恶性操纵行为,推动市场回归价值投资理念。
四、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
(十七)同花顺传播误导性信息案——财经网站信息审核失职导致谣言传播
本案系一起新型的网络媒体传播误导性信息案件。2017年7月5日下午,互联网出现题为“传复星集团董事长失联,交易所11复星债与10复星债大跌”的信息,被多家网站转载。次日,复星集团控股或参股的境内外数家上市公司股价大跌,引发上证医药指数下跌0.95%,证监会调查发现,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花顺)运营的网站自动抓取发布于2015年12月的陈旧信息后,在文章录入审核时未发现相关问题,将其作为即时新闻发布,导致迅速传播,严重误导了投资者。证监会已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本案警示传播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利用科技手段采集信息的同时,应切实履行审核职责,防范虚假信息不当传播,扰乱市场秩序。
(十八)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编造并传播期货市场虚假信息案——未经核实公开转发微信群内虚假信息遭罚
本案系证监会查处的一起编造并传播期货市场虚假信息的典型案件。2015年11月25日,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有色中心)总经理助理陆敏宏在微信群中看到“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务院和证监会状告恶意做空镍的势力”的信息,在核实无果、明知可能虚假的情况下,仍安排在有色中心网站上公开发布,经多家网站转载后广泛传播,当日沪镍1601价格涨幅5.99%。次日,陆敏宏又将其在微信群看到的网民建议拼接转化为有色中心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的事实化表述,通过有色中心网站发布,当日沪镍1601价格涨幅进一步扩大,最高涨幅达8.5%。11月27日主流媒体辟谣后,沪镍1601价格收盘下跌0.8%。证监会对有色中心及陆敏宏编造并传播期货虚假信息行为给予警告及罚款。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期货交易者应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自觉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五、私募机构违法违规
(十九)穗富投资违法违规案——私募机构屡触监管红线被处罚
本案系私募机构缺乏合规经营理念、屡次从事违规交易被罚的典型案例。2014年9月,作为上市公司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提案方,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穗富投资)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其担任投资顾问的4个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内幕交易“国农科技”,获利330余万元。2014年10月,穗富投资超比例持有“同大股份”未披露。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穗富投资先后利用旗下资管账户或信托产品账户,操纵“宁波富邦”、“国光股份”等7只股票。2016年以来,证监会对上述3起案件陆续作出行政处罚。为有效遏制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违规的多发态势,证监会专门部署2017年第四批专项执法行动,规范私募领域市场秩序,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二十)林庆义违规买卖股票案——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罚款过亿
本案系近年来证监会查处的一起持续时间较长、获利金额巨大的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案。林庆义于2001年5月至2009年7月先后任职于南方证券、中投证券。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林庆义借助其朋友姜某的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累计买卖股票154只,买入金额累计50亿元,累计获利7000万元。2017年6月,证监会依法决定没收林庆义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合计罚没款达1.41亿元。从业人员炒股可能伴生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破坏市场信心,证监会将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