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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fe

[证监会] 新股发行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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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4-3 19: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政策还是带来很多寻租空间,受损失的是好的发行人(好企业卖不出好价格)和散户

点评

这么搞就没企业想搞上市了!  发表于 2012-4-3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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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4 01: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ejin1209 发表于 2012-4-2 22:33
股东卖股票的钱存在银行里拿那么点的利息,现在通货膨胀那么厉害,还不如不卖老股呢,不划算。是不是钱存在 ...

卖老股,都是解决那一摊子的资金占用吧。否则都舍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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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4 21: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以后券商要走薄利多销的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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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5: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ach2007 于 2012-4-5 15:31 编辑

解读:

1>总原则是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弱化盈利能力的判断

2>进一步提前预披露的时间点,证监会一受理即披露(原文用了个“实现XXXXX”没读懂是提了一个方向还是指导意见一发布就会实现)

3>改进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方式(尚未明确具体操作方案)

4>存量发行:
A.发行的主体条件: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未明确截至何时满三年,是IPO发行时、还是披露招股说明书时)且转让老股不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B.对于转让的资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新股上市后分3年按10%、20%和70%转出;其他股东,新股上市后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这与目前的锁定期制度相比,提前锁定了收益、微微的加快控股股东等的解锁);
C.未明确可存量发行的具体股份比例上限,是否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均可?
D.未明确存量发行的流程,合格股东提出即可还是需要审核?
E.锁定的资金可用于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仅低于发行价时)——变相的做市商制度?回购的股份是否可再转让,如果可转让,再转让的资金是否还需要锁定?

5>询价制度(改进后的询价制度与设定的弱化盈利能力判断的大方向相违背):
A.询价范围扩大:主承销商可自主推荐5-10名个人投资者进行询价;
B.预询价:披露招股说明书之后、上发审会之前,向特定询价对象询价,并在上会前提交书面报告,对于高于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人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该预估价格存在的风险因素;根据预估发行价格说明超募资金的用途或资金不足的解决办法(会存在根据拟募集资金量和发行数量倒拍询价价格的情形,毕竟对于所谓的特定询价对象没有什么惩罚措施);
C.正式询价: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在结果确定后2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分析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股东长期利益的影响。
D.补充询价:对于正式询价结果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且原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在补充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后,重新询价(不知道现在多少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盈利预测?)
E.询价结果跟踪: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采取相应的措施(是否也是形同虚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6>网下配售:
A.网下配售比例由20%扩大到50%
B.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的机制: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的2-4倍是,将10%回拨到网上;高于4倍时,20%回拨
C.网下配售的股份取消三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自行约定的除外。

7>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国际接轨?对各中介机构在整个发行过程中的作用,特别是保荐人的影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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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g711 + 10 + 10 总结挺到位的
王军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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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5: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对老股东有利啊!可以随时卖,尤其是上市当日如果爆炒的话,可以卖掉。如果股票低于发行价时,这些钱又可以再把股票,买回来,然后一年锁定期满了后,再卖出去,钱都可以转回来!这他妈老股东太爽了啊,高价卖出的那些钱是不会变的啊!!!这样上市的积极性更高了啊。。。只是新股再不好炒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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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6:4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至少对中国股市来讲是一大革命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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