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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的改制需要由政府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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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7: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得润电子招股书p30写到:“2002 年11 月20 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股[2002]37 号】文批准,深圳市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并以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44,327,835 元按1:1 的比例折为股份44,327,835 股。”“公司股东为一般法人和自然人,不存在国有股份和外资股份,无战略投资者”。

新人无知,望高手赐教,谢谢!
发表于 2012-4-5 21: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涉及集体企业?或者涉及相关国家资产问题?或者当时对于股份公司设立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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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liu10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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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3: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适用旧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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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3: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正解,2006年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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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6 09: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干的虾仁 于 2012-4-6 09:30 编辑
蓝色向日葵 发表于 2012-4-5 23:33
当时适用旧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多谢高人~1999.12.25出台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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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 09: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个疑问请大神回答:如果那个拟上市公司改制的时候新公司法还没出来,可又没有取得政府批文,新公司法又不需要,这种情形下是需要呢还是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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