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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林权相关研究,欢迎提出意见,互相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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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3: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2-5-16 21:52 编辑

欢迎提出意见,互相探讨。
第一部分 林地与林权
一、林权
(一)林权内容
林权包括四权: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林地所有权归属国家、集体所有;通常,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林权只有三权,即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二)林权证的申请流程
1、申请;
2、审核;
3、公告(30天);
4、登记(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5、发证。
二、林地
(一)林地权属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1]
根据上述规定,林地权属归于国家、集体所有。
(二)林地性质
1、规划林地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根据上述规定,即国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必须申办林权证。
2、非规划林地
关于非规划林地,2005年福建省林业厅出台了相关规定:
“非规划林地林木是指农村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包括村旁、河溪旁、路旁(除铁道、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外)、沟渠旁、田旁和基本农田外的抛荒地、旱地、坡耕地等种植的林木。
非规划林地原则上不纳入林地范畴管理,不需申办林权证,但业主有要求的除外。”[2]
根据上述规定,福建省非规划林地可以不申办林权证,也可以申办林权证,由业主自主决定。
截至目前,其他地区尚未出台明文规定。
(三)流转
1、林权出资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3]
根据上述规定,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资。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4]
根据上述规定,林地使用权可以为30年到70年,期满后可以继续承包。因此,可以以物权的方式对林地使用权进行利用。
2、森林资源评估[5]
1)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2)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评估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3)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中作了明确规定。
3、森林资源流转
1)森林分为5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了、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2)“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资源包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及收益分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6]
截止目前,国内已有部分省、市制定了森林资源流转管理相关规定,比如:《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青岛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规定》等。森林资源流转已经逐步得以规范。
3)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暂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是否可以依法流转。
经咨询国家林业局,得到答复如下:“第一、目前林业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防护林出资,除特殊用途防护林,如国防林等。第二、在政策导向上,国家鼓励林业发展,有放开管理的趋势。”
三、土地承包与租赁
经查阅金森林业、丰林木业、升达林业、威华股份等已上市企业披露信息,林业企业在林地使用方式上存在承包、租赁、合作造林等方式。
(一)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1)发包方是发包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在发包前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具备发包人的资格;
(2)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是依法取得。合法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即对承包土地享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经营权转包和出租
1、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承包土地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2、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3、转包和出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转包之发包人与承包方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承包方与新的承包方(即接包方)存在转包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承包方(即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土地的用益物权关系,是承包法律关系的基础。转包方与接包方的关系,以及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关系属于债权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关系受物权关系的制约,所以,在转包和出租土地时,承包方应与接包方或承租方签署协议。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承包方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方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
2、转让是对承包经营权这一物权的一种根本性的让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限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丧失。
3、转让与转包、出租性质不同。转包、出租是在承包方保留承包经营权这一物权的基础上,将部分权能转让给受让方(接包方、承租方)的一种债权行为。
(四)林地承包与租赁
1.承包林地
承包林地为直接面对集体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个人的承包】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7]
2.租赁林地
租赁林地为直接与承包方(农户)签订转让协议。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8]
(2)“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9]
四、基本农田
(一)相关规定
1、“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10]
2、此外,《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11]
3、“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12]
4、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须经国务院审批。征收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13]
(二)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14]
五、结论
(一)林权可以用作出资,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流转。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除外。
(二)依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非规划林地植树造林的若干规定》(附件3),林地分为规划林地和非规划林地,规划林地必须依法办理林权证,非规划林地允许业主自主决定是否申办林权证。
(三)基本农田禁止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2]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非规划林地植树造林的若干规定》(闽林综[2005]158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5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6

[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

[6]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2007418日起施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

[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39

[10]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1718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

[14]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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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thus00 + 3 + 2
finantree + 15 +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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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8 21: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当棒的材料,再有点新的案例就更完美了,呵呵呵~~~

请教下,林地使用权与 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能分离吗? 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能用来出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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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9 09: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finantree 发表于 2012-4-8 21:21
相当棒的材料,再有点新的案例就更完美了,呵呵呵~~~

请教下,林地使用权与 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能分离吗 ...

1、原则上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是不分离的,实践中也有林权证上“林地使用权”一项是一条斜杠,这可以证明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是分离的;
2、无权利限制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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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tree + 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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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0: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有什么区别啊?可以理解林木所有权是指砍伐林木的权力,使用权是采摘树上果实的权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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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2: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增加些建设项目征占林地许可制度的内容就更好了,楼主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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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5ge + 3 + 2 + 2 + 2 +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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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6 20: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iwherever 发表于 2012-5-15 12:05
能增加些建设项目征占林地许可制度的内容就更好了,楼主大人!

还需继续研究啊。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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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1: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错的总结,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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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1 11: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发包人是享有土地所有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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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1 21: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详细啊,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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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16: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两个问题请教:1、林地使用权(仅含林地)可以评估后注入发债主体算作有效资产吗?2、经济林、用材林(仅含林)可以评估后注入发债主体算作有效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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