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版) 第六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个人理解,当持股到达30%后,若要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符合豁免条件的,可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应主动减持至30%以下,或启动全面要约收购。上述条款中“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中的“要约以外的方式增持”,是何种增持方式?未取得豁免情形的继续增持,不是必须启动全面要约吗?怎么还有要约以外的方式?请指教。
要约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包括协议转让的方式、集合竞价等,豁免情形等快捷手续的相关规定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证监会公告[2011]2号)》,分为几种情形的:1.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2.免于发出要约的;3.直接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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