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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号文的两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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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4: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以资产(包括股权)对目标企业增资扩股,算不算股权并购?还是简单的视同销售。
2. 收购股权以本企业资产作为对价,到底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

发表于 2012-4-13 14: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被你钻牛角尖了。
1、算股权并购,不算销售。销售不会增加企业注册或实收资本的。而以资产对目标企业增资,显然会增加注册资本。严格来说,属于增资的过程,只不过不是以现金出资,而是以实物资产出资。此时的资产,则无需区分资产是否构成独立的业务了,以单独的土地使用权增资也符合股权并购条件。当然,此时实际上有一个资产出售的过程,但性质应该定性为股权并购(增资);
2、同理,也是股权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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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3 16: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ushengbin 于 2012-4-13 16:43 编辑

还是不明白。
1. 828号文已经明确规定,资产权属转移视同销售。不能以是否增加注册资本来衡量,因为股权转让也不会增加注册资本。但如果简单视同销售,税务成本就高了。如果适用59号文则不一样。
2. 第二个问题我可能没说明白。举例说明一下吧,A持有B的股权,现在A要收购C的资产,A支付的对价是其持有B的股权,那么对A来讲,是资产收购,对C来讲,则是股权收购。那在界定特殊重组时,如何界定呢?是不是可以只界定一方为特殊重组?在会计和计税基础上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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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08: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股权并购,不管以什么都是收购股权啊,只是本方对价载体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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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23: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尘客 发表于 2012-4-13 14:28
哈哈,被你钻牛角尖了。
1、算股权并购,不算销售。销售不会增加企业注册或实收资本的。而以资产对目标企业 ...

只界定一方为特殊重组,会产生重大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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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7 14: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楼主你可以把问题说的再清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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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1: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各位前辈是否没把59号文中的概念理清,59号文所指的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这和一般小量收购股权不同。而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实质性经营资产4号公告有解释。所以具体到问题:
1、以资产(包括股权)对目标企业增资扩股,是否为59号文中的股权收购,要看收购扩股股权是否达到对其控制的程度。而资产的权属转移当然视同销售,只是“销售”如果达到59号文规定的“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纳税予以递延。

2、到底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问题都要结合59号文对两概念的定义,一方只要满足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条件,对于这方就是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如果一方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它可以选择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是一旦其采用,另一方即使自己站在自己的角度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也要采用“一致性税务处理”的原则,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双方如何选择要由重组主导方来协调,重组主导方4号公告有解释。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以原来的计算基础确定。
具体可以看看张伟老师对59号文和4号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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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9 13: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月天219 发表于 2012-5-9 11:47
个人觉得各位前辈是否没把59号文中的概念理清,59号文所指的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 ...

1. 当然是基于控制的并购重组行为才能适用59号文。
2.我所理解的一致性税务处理原则应是股权类的支付处理方式要一致,而不是双方处理方式要一致。我的理解是要就事论事,即谁符合谁就适用。
3. 4号公告不提也罢,这个文迟早要改。最大的错误是没有确保权益的连续性,简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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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3: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股权类支付处理一致没错。张伟老师说权益的连续性是为了实践的需要,扩大其适用范围。至于以后要不要改,就要再权衡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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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9 13: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违背税收原理的事情,会不会改?
财政部的哥们说,税务的4号文出了问题,谁出的文谁兜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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