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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第3号公告】《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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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 10: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3号
  
     现公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2月12日






 楼主| 发表于 2018-3-3 10: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证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要求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有关规定,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工作,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基础上,证监会制订出台了《指引》。
  《指引》共19条,6张附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报送内容。《指引》明确采取分类报送的方式,规定了日常备案、定期报送、重大事件报告的内容,并要求一次性报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机构、中介机构基本信息以及运营机构业务操作细则、自律管理规则等。
  二、报送方式。《指引》明确采用电子报送和书面报送两种方式。日常备案信息、定期报送信息、运营基本信息通过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报送,重大事件立即以书面等形式报告,其他事项以书面等方式报送。通过中央监管信息平台报送信息避免了运营机构多头报送问题,提高了信息统计、分析、监测工作的科学性,体现了便民高效和科技监管的原则。
  三、报送要求。《指引》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送信息并建立信息报送管理制度,证监会派出机构将运营机构信息报送情况纳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测评估范围。
  四、监督管理。《指引》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运营机构报送信息,查看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问题的应提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督促运营机构处理,并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
  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是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重要的监管工具箱。在《指引》施行前,证监会将抓紧落实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测试工作,做好相关业务培训,并适时启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的试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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