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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转内资后,原来提取的储备基金及企业发展基金如何处置,能用来弥补亏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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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17: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外资企业A先转为内资企业,后被同一控制下的内资企业B吸收兼并,未支付对价,直接按账面值相加,A企业注销。注销时有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同时有未弥补亏损。合并后B亏损,能否用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弥补亏损?
发表于 2012-4-13 11: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平沙落雁 于 2012-4-13 11:38 编辑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兼并行为是否为导致B亏损的全部原因,与A的未弥补亏损有无直接关联,也就是对亏损的认定问题!
涉税问题,还是与税务部门加强沟通一些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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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15: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提取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都是税后提取,本身不存在税务问题。你说的不支付对价,应该是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这样注销前企业的债务债权是注销后的企业存续继承,在其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主要要看章程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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