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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会讨论] 西安印务别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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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0: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发审会的意见,西安印务被否一条是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会计报表附注显示,陕西天士力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安康北医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康禾烨麦迪森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和陕西众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天士力等4家公司”)为你公司的关联方,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为“同受一个股东重大影响”。但招股说明书并未披露。可我理解受母公司重大影响公司与发行人应该不属于关联方吧。

附:发审会审核意见
  你公司经审计的会计报表附注显示,陕西天士力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安康北医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康禾烨麦迪森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和陕西众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天士力等4家公司”)为你公司的关联方,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为“同受一个股东重大影响”。

  此外,你公司控股股东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药集团”)经审计的会计报表附注显示,西安德宝药用包装有限公司、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西安海欣制药有限公司、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和国药集团西北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德宝等5家公司”)均为纳入陕药集团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

   但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一节中所披露的关联方中并无陕西天士力等4家公司,对西安德宝等5家公司披露为“受陕药集团重大影响的企业”。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符。

发表于 2012-4-12 11: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看来还是要兼顾所有的标准从严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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