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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学会)组织能否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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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20: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朋友:
    协会(学会)组织(非营利性的)是否可以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参照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的规定,如果协会组织是属于非盈利机构,是否可以认为其身份也不能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前述结论成立,当协会组织属于盈利性组织时,是否就不存在上述障碍?证监会是否就上述问题有相关规定?
发表于 2012-4-12 22: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法人组织,应该是没有障碍的。
见如下第三条
下面是深交所网站问答资料内容:
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审核的实践,是否能够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主要分下列情形:
(1)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2)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3)除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之外,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4)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5)具备法人条件并经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6)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作为其他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7)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不能作为发起人。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不能进行股权投资的民事主体,则不可作为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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