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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作为贷款质押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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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4 06: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教:三板公司定增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现将募集资金转入定期账户质押给银行,银行开保函给香港花旗贷款给三板全资子公司作为流动资金支付货款。如此是否违规,需要履行什么决策或补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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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8-3-14 12: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请教下具体违反哪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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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4 12: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期过桥可以,长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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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4 13:43:02 | 显示全部楼层
NLW 发表于 2018-3-14 12:02
想请教下具体违反哪个规定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
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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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8-3-14 14: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catg 发表于 2018-3-14 13:43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
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理解问题了。
主段是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之后是理解为 1不得用于XXX 还是 2不得通过XX以达到改变用途的情况。
如果货款是主营业务,我拿资金质押于银行取得开取信用证额度,是否算是违反了补流的“用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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