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625|回复: 1

[疑问求答]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聘请财务顾问的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3-14 14: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人聘请财务顾问的问题:第九条: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应当聘请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但通过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感觉这个第九条和第十六有矛盾的地方啊:第九条里"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继承取得股份、司法判决"不需要请财务顾问,但是十六条里又明确"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股份超过10%”的要请财务顾问, 请教各位前辈这个怎么解读????
 楼主| 发表于 2018-3-14 14: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我的理解看,能行政划转或变更的股权不只有国有股么? 继承取得两条里一模一样,司法判决和执行法院裁定也应该是一个意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16 23:04 , Processed in 0.251279 second(s), 2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