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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296|回复: 7

资金占用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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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5 16: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很多拟上市企业因日常经营活动向下游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目前证监会对该问题的态度如何,本人理解如果能合理计入非经营性损益科目,且数量不是很大,这种行为存在本身应该是合法的。本人理解肤浅,请大家赐教?
发表于 2009-1-5 18: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业的规则,没什么不可以的。而且如果日常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可以记入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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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6 11: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通常包括在非经常性损益中,所以,我理解只能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吧,避免公司利用资金占用费收入调节利润。还想听听大家的意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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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1:38:17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回答正确,可以收取资金占用费,但必须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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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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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1: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同意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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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0: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身你有钱向外借,还上什么市融什么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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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3: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ildtea 于 2009-1-19 14:00 编辑

3楼说的是正确的,6楼的朋友观点有道理,所以处理资金占用费的问题要慎重,最好不要体现在3年的报表里面。给人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印象。

《首发办法》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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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3 10:5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前要清理,特别是数额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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