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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从事同一产品经营情况下弟弟可否单独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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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5 20: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兄弟2人均从事汽车前后装饰件生产销售业务,仅仅是销售的整车厂不同,销售分别为2亿元、8亿元,双方之间不存在交叉、互相持股情况。问:弟弟单独IPO,是否构成障碍?
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8-3-15 22:39:44
很可能构成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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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6 11: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构成障碍,但有成功过会的案例,上海锐奇和中坚科技就是兄弟俩先后上市,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解释,证监会反馈意见如下: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较多,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其所从事的具体业务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结构、业务范围、主要产品工艺流程;从历史沿革的关联性、过往交易情况、资产、人员、业务技术、客户和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面说明其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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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6 13: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要对兄弟二人各自保持足够的经营独立性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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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6 14: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推荐“梧桐树下”文章《IPO中拟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判定及解决(规范与案例)》,从多个角度去论证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1、行业:依照证监会行业分类准则,分属于不同行业,但应注意行业分类不能过细。
2、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从事不同的业务,生产不同的产品。
3、经营模式:采用不同的经营模式。
4、业务定位及发展战略:对于自身的业务定位和未来发展战略存在的差异说明。
5、历史沿革:历史上不存在相互持股的关系,各自独立发展。
6、采购渠道:不存在共有采购渠道的情形。
7、供应商:不存在共同供应商;如存在部分共同供应商,应从原料种类较多、上游行业原料应用领域广泛、行业区域集中等特殊性进行解释,但共同供应商占比应较小、逐年下降且交易定价公允。
8、销售渠道:不存在共用销售渠道的情形。
9、客户:不存在共同客户;如存在部分共同客户,应从客户规模较大,所具体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同等角度进行解释,但共同客户占比应较小、逐年下降且交易定价公允。
10、商标、商号、专利等无形资产:不存在共用或共同拥有商标、商号、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11、生产流程、技术和设备:生产流程、技术和设备存在差异。
12、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均相互独立。
13、关联交易等业务往来:不存在关联交易及其他业务往来。
14、承诺函: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涉及同业竞争问题的主体、董监高、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关系亲密的自然人、一般也需要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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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9 11: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个例,但不具有参考性,要看双方重合程度。最近上市的中源家居,也是个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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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1 17: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可能会导致同业竞争,不过有过会的案例,如拉芳。《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同业竞争的研究纪要(2011年11月)》,该纪要提出:
最终处理原则:

1. 原则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2. 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其他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应从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的关系、客户和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个案分析判断,如相互独立,则可认为不构成同业竞争。
3. 审核中应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以判断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的情形。
4. 对于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由来规避同业竞争的,应从严掌握,要求在报告期内均不存在同业竞争,且相关企业之间完全独立规范运作,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5. 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亲属拥有与发行人密切相关的业务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及符合整体上市的要求,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即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拥有与发行人密切相关联的业务,原则上认定为独立性存在缺陷,其他亲属拥有则按照第2条的规定进行个案分析判断。

所以要认定为非同业竞争的话,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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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1 20: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这位环境因子!请各位专家能否进一步说明,近期发审会对该问题的判断标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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