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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仁和殿下

[已解决]确定IPO拟上市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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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5 08: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公司结构,相当于B公司属于A公司的生产部,A公司属于销售部。在高度专业分工、销售额非常大的情况下,这样的架构是可以的,公众、监管部门可以理解的。如果并不太大的公司存在这样的结构,可能会有疑虑,会问:如此架构,本来一套管理机构,现在需要两套,运作成本不是增加了吗,为何这样设计架构,发审会可以问:如此架构设置的原因、合理性?对利润的的影响?如果解释不能令人信服,可能会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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