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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讨论] PE有限合伙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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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7 14: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下有三个关于PE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还望各位高人指点:

1、PE基金作为原始股东申请IPO成功,在上市阶段开立证券账户是否可以自由选择证券营业部,在PE基金锁定一年后卖出股票套利时,当地证券营业部是否可以代扣代缴PE基金的所得税?

2、PE基金项目上市后,PE基金的已上市项目在锁定期内或已解除锁定期后,是否可以自由选择新的注册地,迁出原注册地?

3、对于一个PE基金涉及多个募投项目,其中有的项目上市成功,有的项目投资失败,是否可以合并纳税?或者在第一个项目成功获利退出后,是否可以将PE基金的多个项目投资成本一次性进行扣除?以避免盈利项目交税,亏损项目不能抵税的问题?

最好有政策和案例。多谢
发表于 2012-4-17 17: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1. pe基金所得税?PE基金是什么类型的?
2. 现在很多都是这样操作的。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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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8 09: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是可以转证券营业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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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12: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第三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
第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根据该条款,是可以避免合伙企业盈利缴税,亏损却不能弥补的情形。
并不违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其中“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是指不得用合伙企业分配的亏损额递减法人合伙人自身的盈利,而非指不能在合伙企业下年盈利的情况下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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