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4-21 9:20:00 21世纪经济报道 郝凤苓 4月19日,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主办了“2012上海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高层研讨会”,“优化政策环境”是这次研讨会的关键词。 PE“账面浮盈税”有了新进展。 4月19日,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主办了“2012上海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高层研讨会”,“优化政策环境”是这次研讨会的关键词。 VC、PE的税收政策成为会场讨论的重要话题之一。 据记者私下获悉,了解“浮盈税”的进一步消息也是不少VC、PE人士这次参会的一个主要目的。 此前,“浮盈税”已经在业界传得沸沸扬扬。 事情缘起于今年3月初。有媒体报道称,天津、北京、山东、上海等地已相继出现PE溢价投资企业原股东被征税的案例。 进入4月份,又有消息称,国税总局制订的《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相关草案(下称“草案”)及地方配套操作指引细则,已进入召集PE基金管理人与行业会计人士征求意见的阶段。 传闻还称,这份“草案”提出,将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35%或40%税率征收所得税,是为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许建斌亦出席了4月19日的研讨会。 他确认,上海市受国家税务总局委托,是初稿的起草部门和整个调研发起的部门。目前,这个稿件已经在前个月做了最后的审稿,现在正在有关市里面进行流转,也在听一些意见。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则在会上表示,“关于现在传的所谓40%的浮盈税,到现在,我们没听到确凿的消息”,他表示“相信财税部门还不至于这样”。 但刘健钧同时强调,“未来(税收)政策肯定要出,我们会推动国家财税部门做出一个合适的政策,但也不能让地方政府绑架中央政府。” “多浇水” 当下无疑是国内PE、VC行业的低潮期:募资变得困难,投资竞争日益激烈,而境内外的IPO市场趋冷。 在这样一个神经紧绷的时候,“账面浮盈税”的说法犹如掉入油锅中的一滴水,立马炸开了锅。 “就像买个房子,花了500万,或许现在价值1200万,那我就被要求针对700万的浮盈缴税,等哪天房地产崩盘了,掉到400万,还能退税吗?” 智基创投陈友忠就在微博上称,“VC所持股份的账面价值只有到‘落袋’时才有意义。” 更有激动的人将征收“浮盈税”的做法称为“明抢”。 发表文章,质疑浮盈税的合理性。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主体,法人和其它组织缴纳25%企业所得税,自然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认为,再征收35%或40%的浮盈税,会极大削薄VC/PE基金的利润空间,尤其对于业绩处于中游的基金,将面临致命打击。 在4月19日的会上,亚商资本创始合伙人兼总裁就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许建斌聊到了税收问题。 张琼的看法是,“从税务局角度讲,要去补一些漏洞,去征税,是对的。但制度怎么定,会不会给市场造成一些影响,也需要综合考虑。”张琼认为,PE、VC行业也有周期性,外界更多的是看到近几年行业的造富神话,而忽略了他们不成功的项目。所以张琼建议“政府政策的导向应该是支持和鼓励行业发展”。 高特佳董事总经理、创始合伙人陈采芹认为,PE、VC的每笔投资,从进到出,快则5年,长则10年,GP也会将政府的税收政策承诺给LP,但5-10年之后,如果政策变了,GP不能兑现承诺,就可能对LP造成极大的打击。从这个角度讲,要培养一个成熟的LP市场,陈采芹建议政府要“多浇水”。
要避免对行业造成太大的冲击 参加这次论坛,刘健钧有些“勉为其难”,他觉得,现在是“比较敏感的时期”。因此,他特地准备了两份PPT,“临时看看是什么气氛就讲什么内容”。 有意思的是,刘健钧原本安排在前面的发言,被调整到了PE、VC机构代表的发言之后。刘健钧只好将演讲内容从《股权与创投基金政策展望与对策》改为对机构代表们的政策回应,“因为他们向政府部门提出了诉求”。 对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PE)的税收,刘健钧明确表示,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优惠政策,都是“非法的”、“违规的”。 他给出了这样几条解释: 其一,按照国际惯例,股权投资基金(PE)是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过去采取“不扶持,不监管”的原则,在金融危机之后,对规模以上的股权基金,无条件实行强制备案监管;而对于创业投资基金(VC),一直不将其作为金融产品进行监管,主要是为了给它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为促进其发展,还将其交给负责创投发展的部门,给予“特别扶持,特别监管”。 遵循国际惯例,中国经过漫长的探索后,也采取了“分开立法,分开监管”的做法。中央政府认为,对创业投资基金,应给予多种鼓励,而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应采取积极稳妥的方法。目前来看,地方政府对股权投资基金也提供了各种扶持政策,刘健钧认为,这就变成对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也实施财政补贴,违背国际惯例。 其二,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合伙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59号文)。其中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的税率计算方式,无论GP还是LP,必须参照个体工商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缴税的。但征收方式是每收入一笔,计算一笔,税基中无法扣除投资过程中的亏损和经营成本等,由于税基较高,所以,当时定的税率相对较低。 而若个人通过合伙制企业,间接进行股权投资,合伙制企业本身是应纳税所得的核算主体,按年汇总缴纳,税基中可扣除投资亏损和经营成本。税基显著降低了,税率自然不能简单套用前者。 但根据地方政府现行的PE税收政策,自然人合伙人的税率一律按照投资收益所得纳税,适用的税率为20%,有些地方甚至免交营业税。“这会导致严重的税负不公。”刘健钧称。 另外,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在调查时发现,一些上当受骗的投资者当初之所以“被忽悠”,就是因为看到募资者的文件中,有政府的鼓励及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将此上报给了国务院。目前,国务院已责成国家发改委推动财税部门,对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整顿。 “国家财税部门必须从国家的角度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刘健钧说,发改委只是推动者,他们希望新政策要权衡各个方面的诉求,避免对行业造成太大的冲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