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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nsijun2753546

实物资产评估并验资,超出出资额的资本公积可否再次有股东作为实物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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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16: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140万资本公积作为其中一个股东转增的股本并无不可,只要全体股东同意就没问题,毕竟有限公司主要是人合公司,不过必须履行相应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至于是否需要同比例增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已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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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7 22: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wayne 发表于 2012-4-27 16:38
个人觉得140万资本公积作为其中一个股东转增的股本并无不可,只要全体股东同意就没问题,毕竟有限公司主要是 ...

该法条规定的仅是红利分配,而未明确为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且我遇到的案例是,第二次增资的验资报告中记载的是以实物方式增资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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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09: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啥大不了的,定向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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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10: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补足出资,拿到工商部门不追究责任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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