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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持股拟上市主体5%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设立的同业竞争企业要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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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16: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为拟上市主体,有股东D持有其5%股份,D的控股股东是E、F。E、F设立了另一企业G。现G与拟上市主体A的业务相同,G需要处理吗?
请各位大侠指教!在线等,谢谢!
发表于 2012-4-27 22: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5%以下是不需要清理的,只要该人不担任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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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14: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构成同业竞争,需要降低D的持股比例至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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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0: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但从严起见,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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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5: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股东(好吧,虽然也算是重要股东)的兄弟公司,这个关系也伸的太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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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6: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业竞争的范围是历史上曾经扩展到5%的股东,但是现在的审核要求是实际控制人范畴,以及其直系亲属,旁系的话需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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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7 17: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ouyangmenghu 发表于 2012-11-7 16:38
同业竞争的范围是历史上曾经扩展到5%的股东,但是现在的审核要求是实际控制人范畴,以及其直系亲属,旁系的 ...

你是欧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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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8 16: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喜欢干净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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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8 16:47: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按规定需清理的范畴,属于自由裁量的范畴。能清理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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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4-28 22: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必须或者不必须清理,关键是这家5%股东在报告期以及报告期往前或往后都不能够和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发生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不能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并积极地配合发行人做相关业务独立性的核查,说得清楚、证明充分,链据完整,对发行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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