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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信托•基石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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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23: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信托收益的计算:
(一)计算方法: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
(二)信托收入:指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除信托资金以外的收益。
(三)信托费用:指本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的信托费用中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部分。
(四)信托预期收益率:
本信托计划项下,认购资金为10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人民币的受益人为A类受益人,预期收益率为10%/年;认购资金为300万元(含300万元)~600万元(不含600万元)人民币的受益人为B类受益人,预期收益率为11%/年;认购资金为600万元(含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受益人为C类受益人,预期收益率为12%/年。
本信托收益率的预计只是受托人的预测,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三、信用增级措施
(一)控制项目公司100%股权
受托人通过增资和受让股权,最终控制项目公司90.9%股权(以实际募集金额增资后在项目公司所占比例为准),项目公司原股东将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剩余股权进行质押担保;
(二)项目公司原股东借款延期偿还
项目公司原股东在本信托计划每期成立前向项目公司投入不低于当期信托资金规模2/3的股东借款,并承诺在信托计划退出前,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可免于偿付本金和利息,在信托资金全部退出后再行偿还;
(三)项目公司及其原股东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抵押担保
项目公司原股东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信托计划第Ⅰ期发行前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抵押担保,同时项目公司及其原股东承诺在后期发行前将追加相应抵押物,总体抵押率不超过50%。
项目公司承诺待获得项目内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将该部分土地使用权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抵押担保;
(四)项目公司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项目公司股东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千家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千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卫东,法定代表人赵候兰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信托计划中的1500万元信托资金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第三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内蒙古双欣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信托资金的退出
为充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信托计划采取以下方式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以满足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和预期收益获得分配:
(一)获取项目公司的分红和减资。受托人可以通过获取公司分红和减资等方式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和收益,信托计划终止。
(二) 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可以将拥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且达到一定溢价,能够满足受益人预期收益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原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三)转让信托受益权。信托计划终止时,经受托人同意,在受益人预期收益、信托本金、各项费用得以足额支付的情况下,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受托人可以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第三方,以转让所得向受益人分配,然后以股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形式将剩余信托财产向受让信托受益权的第三方分配。
(四) 若上述股权或受益权转让不能顺利实施,受托人可以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处分信托计划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及相关资产,并以处置所得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和收益。
(五)具体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选择信托资金的退出方式。
发表于 2012-8-21 11: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股东以多少利息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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