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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allwyd 于 2012-5-5 11:13 编辑
秦宝牧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名供应商如下:
1、2011 年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
序号 供应商 金额(万元) 比例(%) 供应品种
1 刘玺 3,101.54 10.06 秦川牛、玉米
2 余德明 2,595.67 8.42 秦川牛
3 齐苍录 1,789.06 5.80 秦川牛
4 巨军芳 1,112.03 3.61 玉米、小麦等
5 罗天礼 802.35 2.60 玉米等
合 计 9,400.65 30.49 —
2、2010 年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
序号 供应商 金额(万元) 比例(%) 供应品种
1 杜林刚 1,137.43 5.16 秦川牛
2 余德明 1,076.63 4.89 秦川牛
3 虎万成 1,034.25 4.69 秦川牛
4 王宏弟 940.24 4.27 秦川牛
5 马五五 892.60 4.05 秦川牛
合 计 5,081.14 23.06 —
3、2009 年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
序号 供应商 金额(万元) 比例(%) 供应品种
1 齐苍录 2,183.44 11.69 秦川牛
2 虎万成 1,792.22 9.60 秦川牛
3 杜林刚 1,458.32 7.81 秦川牛
4 马五五 1,234.40 6.61 秦川牛
5 罗浩虎 995.89 5.33 秦川牛
合 计 7,664.28 41.04 —
上述自然人供应商均系活牛自然人,即并非真正的活牛养殖人,从其招股说明披露的活牛采购流程中看出,秦宝牧业将从经纪人处采购的活牛视同为向农业生产者采购的自产农产品处理,由秦宝牧业自行开具农产品采购发票(暂且不怀疑秦宝牧业是否为了解决发票问题,而凭空找出来这些所谓的活牛经纪人作为农产品采购发票的开票对象),取得发票金额的13%可抵扣进项税,此行为与增值税相关法规对农产品采购发票开具的规定存在不符,根据规定农产品收购企业只能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开具农产采购发票,三年累计多抵扣进项税额达3,309.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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