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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出资未到位而办理增资,该增资是否有效,其中还包括职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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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13: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2007年由B(国有股东,认缴58%出资,实缴18%处于控股股东地位)、C、D、E、F、G(自然人,为职工股的代持人认缴1000万,实际缴纳500万)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设立时约定出资分在一年内分3次缴纳,首次出资仅有D、E、F足额缴纳了认缴出资,B、C及G(职工股代持人)仅缴纳了认缴出资的20%---50%不等,所以首次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为48.77%也即4877万元,之后并未按期缴纳剩余出资。两年后在前次增资未缴足的情况下有吸引外部股东H、I、J进行了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14000万元,此次增资国有股股权比例下降至40%失去了控股地位,职工股人又G代持且增加值2500万元,现新进入的I股东在收购H股东后成为了第二大股东持股30%,且在私下收购职工股,意图成为控股股东。现在的问题如下:
1、B(国有股东)和I都在谋求控股股东的地位,且I已经收购了一部分职工股,只是未办理工商登记;
2、在第一次增资未足额缴纳的情况下,且还涉及到国有股控股地位的变化,第二次增资是否有效,如果无效,无效后对于第二次增资的股东如何处理?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5-15 14: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imi 于 2012-5-15 14:32 编辑

1、对提升本问题没意见,要问的东西是有意义的;但是,提问的大虾没有把问题写清楚,且不管比例问题,各自然人的各期出资、增资前到底多少出资额等问题都没有说请楚,可以稍微再整理下不?有点乱哦
2、公司设立时约定分期出资,资本足额到位前,能否增加注册资本?
答案是可以,但有三个条件:一是全体股东已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了应缴部分的出资(约定的每期出资均按时足额即可);二是要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首期应缴付的最少资本额,即增资部分的20%,如拟增资100万,应在变更登记时先行缴付不低于20万元;三是在出资形式上要保证总体上货币出资的比例超过注册资本的30%。
3、前述第一个条件如果不满足,如A公司约定分三期出资而第二期出资未按时或足额缴纳,则不论是原股东增资还是引入新的增资方,均不可以办理增资事项。
4、如果工商部门没按照以上条件稀里糊涂在资本足额到位前办理了增资相关手续,那就只好认了。补足之前的出资即可。
5、对国有控股地位变化: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所以不论是增资还是自然人来控股都要搞定当地国资监管部门,股东会都通不过就不用谈下一步了。


补充内容 (2012-5-28 12:21):
上面的回答中确未表达清楚,谢谢楼上正解。

点评

我理解公司法26条对20%的规定是要求股东缴足注册资本的20%,不是针对增资部分,如注册资本100万,实缴80万,要再增资10万,无需再缴纳2万来符合公司法26条的规定。  发表于 2012-5-22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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