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法规:
1.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2.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3.财税〔2005〕1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4.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描述: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上市公司派发红利,合伙企业“先分后税”,根据上边的法规1、2,自然人合伙人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根据法规3,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即,自然人直接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获取股息红利时,上市公司实际代扣10%的个税。 问题:根据上述及相关法规,可否实现: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给红利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将这部分现金派发给合伙人,该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能否比照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享受税收优惠,也缴纳10%的个税? 法规2里的这段话我始终无法理解: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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