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5741|回复: 7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受让中方部分股权但未支付转股对价,该企业能否对外分红?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8 23: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设立以后,外方股东受让了中方股东部分股权,但未支付转股对价,若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配利润,能否对外方股东分配利润?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是否在银行办理即可,是否需要到外管办理审批呢?
发表于 2012-5-9 09:4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分红应该是按照实缴资本分的,但对于未支付对价的没有规定,个人应该可以的,因为这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事情。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红利属于经常下的收益,不需要外管审核,但要在外商投资系统(FDI)里做一下备案。

评分

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于是之 + 1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5-9 12: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jianjian1213 发表于 2012-5-9 09:48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分红应该是按照实缴资本分的,但对于未支付对价的没有规定,个人应该可以的,因为这是转让 ...


感谢,现在做方案经常遇到外汇管理的问题,很头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9 13: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正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5-9 22: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jianjian1213 发表于 2012-5-9 09:48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分红应该是按照实缴资本分的,但对于未支付对价的没有规定,个人应该可以的,因为这是转让 ...

延伸一下。

(1)十号文: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六、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已缴付出资额所占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国投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股权,股权转让双方应在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外国投资者支付股权购买金的期限。协议中未规定有关期限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10 15: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10号令不适用于并购外商投资企业的,只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

点评

2008年商务部审批手册不知是否变更  发表于 2012-5-11 18:5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4-3-18 14: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正解,确实适用对象不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4-3-18 14: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是商务部的6号令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9-25 15:18 , Processed in 0.221205 second(s), 3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