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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公司特定的一个高管,可以同时在同一个企业享受二次以上的股权激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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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3 13: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自然人A是某新三板挂牌的甲公司之高管,甲公司拟在一年内推出几次股权激励方案,这几个方案均把A列为激励对象,合法吗?
2、上市公司乙公司的一个股权激励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又推出新的股权激励计划,合法吗?
以上合法与否的法律依据是?谢谢
最佳答案
2018-8-14 21:12:44
1、限制规定1: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2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2、限制性规定2: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上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3、激励股票来源之一:发行股票。
根据上述三条规定,楼主问题的意见是:
1、同一对象多次作为激励对象是允许的,但是总的占比是不能变化的。
2、上一轮没有结束前,原则上不能进行下一轮,原因:一是没有按时完成必须接受监管和可能的受限制,二是无法计算下一次发行的基数。
发表于 2018-8-13 14: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都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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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4 21: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1、限制规定1: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2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2、限制性规定2: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上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3、激励股票来源之一:发行股票。
根据上述三条规定,楼主问题的意见是:
1、同一对象多次作为激励对象是允许的,但是总的占比是不能变化的。
2、上一轮没有结束前,原则上不能进行下一轮,原因:一是没有按时完成必须接受监管和可能的受限制,二是无法计算下一次发行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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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9 21: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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