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收盘阶段的价格平稳,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调整收盘交易机制,实施三分钟收盘集合竞价,并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配套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及《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59号)。收盘交易机制及相关调整将自2018年8月20日起实施。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收盘交易机制的调整 一是股票实行收盘集合竞价。股票交易的收盘价产生方式调整为通过收盘集合竞价产生。收盘集合竞价的时间为14:57至15:00。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可以申报,不可撤单。行情揭示同开盘集合竞价。 债券、债券回购、基金等其他交易品种的收盘价产生方式不变。 二是调整证券交易停牌后的复牌时间。为配合收盘集合竞价的实施,提高交易效率,对于根据本所交易监管相关规定而停牌且当日复牌的证券,其复牌时间做如下调整:如证券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分,则于当日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对于原先“盘中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的规定,调整证券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分,并于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二、关于股票上市首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调整 为简化价格控制方式,提高投资者申报效率,股票上市首日的价格申报范围调整如下: 对于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144%为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的120%,64%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下限的80%)。 对于股票的其他3类上市情形,即增发上市、暂停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其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50%”;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上交所此前规定的股票上市首日其他价格控制方式不再适用。 三、关于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接受申报事项的调整 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可接受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方式一次撮合成交。 债券、债券回购、基金停牌阶段可接受申报的有关事项不做调整。 下一步,上交所将就上述调整组织市场测试,保障收盘交易机制调整的顺利实施。
附件: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通知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的通知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四条、第八条的通知
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