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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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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 14:3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表示,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实际上截止2008年5月底,广东省、浙江省等省级工商管理部门均许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并进入实际操作程序,但却不允许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


请问:根据最新的国家工商总局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是否适用本办法?
发表于 2009-2-2 16: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  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的范围如下:
(一)投资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人士)或境内企业。
(二)股权公司是在本省(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是在本省(市)登记注册的进行改制、重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这条已经讲得比较清楚了,股权公司无所谓是否外商投资公司,但是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用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就不适用了。另外,被投资公司须是“进行改制、重组的”,这个条件也不能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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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3 10: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用于红筹回归,联通模式还是只能特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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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3 16: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二楼“第三条  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的范围如下:......"出自哪个文件?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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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6 09: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4# 心心


我的理解是《管理办法》同时适用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只是因为对外股权投资导致的此类公司股权变动,必须经有权部门的批准(参见《管理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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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6 14: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出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9号令《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并未禁止外商投资公司作为股权公司或被投资公司,但为了与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不冲突,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如管理办法第3条、7条、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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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6 15: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2#说的不是国家工商总局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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