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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投资协议主要条款与条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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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0 12: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反稀释条款:
    除本协议中规定的管理团队购股期权外,项目公司在甲方完成本次投资后,不得以低于或等同于甲方投资成本的价格再发行新股,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获得相应补偿。
    项目公司再次发行新股给予以后投资者的任何权利不得优于给予甲方的权利,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获得相应补偿。

优先受让与共同出售权:
    甲、乙双方在投资协议、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应规定,甲方在项目公司任何股权交易中享有优先受让及共同出售的权利。如果项目公司股东或管理团队拟将其全部或部份出资直接或间接地出让给任何第三方,甲方在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如甲方决定在上述股权转让中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则有权但无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将投资方持有的股权优先售出。
尽管有前述规定,经董事会同意,甲方可将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拥有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出售或转让给其直接关联方,其余各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上述转让并放弃优先受让权。

部分退出:
    实际控制人、现有股东承诺:在公司引进下一轮融资时,投资方有权优先退出投资方所持的部分公司股权。投资方有权优先退出的股权份额不高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0-30%】。如投资方提出该优先退出部分股权要求的,在公司下一轮融资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应尽力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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