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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讨论] 可以只向部分股东分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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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09: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2-5-17 13:24 编辑

我公司投资一个基金,该基金是非法人制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企业,其设立及存续的依据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在2011年之前分配的实施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1号),实际上就是先分后税;
由于  2011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11年第2号>,第56项,废止了原来61号文的有关条款.
由于2号公告在废止61号文相关条款的同时,并没有明确非法人制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而原公司股东中有外资股东,经向税务局询问,原规定废止后,需按《企业所得税法》上税,因此外资股东比2011年之前需多交10%的税,由于这个问题的存在,该基金一直没有分配,我公司可以要求该基金向部分股东分配,而不向外资股东分配,让外资股东自己解决问题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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