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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公司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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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3: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2-5-15 17:49 编辑

某生产制造企业拟上市,机构进场后发现企业资产中有一块待开发商业土地使用权,现场负责人提出建议,将该块土地按市价转让予第三方,企业财务总监提出反对意见:
1、按市价转让,将造成企业产生巨额转让收益,造成企业申报期内经营业绩呈现波动
2、企业需承担大量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

财务总监提出,董事长计划将该块土地使用权连同相关开发前期费用从拟上市主体进行分立,单独成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股东结构与拟上市主体相同。

请问券商现场负责人该采取何种应对措施?
发表于 2012-5-15 13:57:21 | 显示全部楼层
1. 如果搞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不能免。
2. 看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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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5: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股东从事房地产业务会里的态度也是不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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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7: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慎重啊 这个税费是很难逃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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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8:07: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基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它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在公司分立中(原公司与分立新设的公司之间不具有股权关系),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司分立时未有偿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收益,不属于有偿转让,因此,不发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但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则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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