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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股权激励是个好东西,能够激励员工和稳定管理团队,但会计处理上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对当期的净利润影响太大,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时部分单位将该费用作为经常性损益,也有单位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扣除,有点IPO扣非,有点IPO不扣非,实务中如何处理?
回复:是否符合非经常性损益,需区别对待,(1)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投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2)对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可采用恰当的方法在务期内进行分,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具体相关监管规文件如下:
1、转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8月31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907号建议的答复》:公司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有利于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互联网等高科技产业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界定框架下,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特点和股份支付计划运作方式进行综合判断股份支付费用的处理。
目前,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对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可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2、2018年8月23日保代培训IPO审核关注的主要财务问题提到,股份支付费用是否可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1)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投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2)对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可采用恰当的方法在务期内进行分,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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