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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社合并处理问题再开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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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11: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帖地址http://www.touhangbb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8479,农业企业大多为了原料采购的问题设有合作社,这种“企业+农户”的模式也是政府所鼓励的,对于企业产业链的完整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可是当企业准备上市时合作社的处理就会比较头疼,因为合作社这种人合性的经济组织,无论出资多少依然是一人一票,无法对其进行控制,与合并报表缺乏基础,g87502381童鞋提出的建议是让合作社的其他股东委托投票权给企业,甚至是永久性的委托,《公司法》对人合性的公司规定可以委托,但也只是一人只能代投一票,同时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是否适用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合作社的相关法规是否允许投票权的委托?亦或是大家对于合并合作社有其他更好的操作建议?欢迎探讨!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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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20: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合作社如果采用的不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就不适用公司法;委托投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那就可以。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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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15: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可以设立子公司,通过业务收购把资产负债员工业务都收过来,合作社注销。
不过这涉及到是否做同一控制下的收购,实际是同一控制,但是不太好认定,即使认定了,也会存在社员权益代持的情况,可能涉及合作社设立违反合作社法对社员人数和身份的要求
不知哪位大神实际操作过,看看实操是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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