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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股权,三个指标都未达到50%,是否有被认定为重大资产重组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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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0 22: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
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
达到 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
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
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
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
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有个兜底条款,想请教下,是否存在出售股权,三个指标都未达到50%,被认定为重大资产重组的案例?感谢
发表于 2018-10-20 20: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没有发现楼主试图了解的案例。我国只有刑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其他法律规定的习惯就是,一般的社会管理类事务,经常会有兜底条款,以便灵活掌握,防止没有这一款规定,万一发生黑天鹅事件没有处理依据。通常对这样的条款掌握原则为:不要恶意规避规定、不要违规信披,不用怕被对照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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