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楼主: chdsx

报告期外的主要资产转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10-21 09: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1、《公司法》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上述规定,并没有规定必须评估,实践中掌握,为了避免今后纠纷、风险,不造成今后IPO质疑,应当进行评估。
3、一些朋友议论的税收问题,提参考意见给楼主:设备通常是不断减值的,不存在增值,也不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一应税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8-10-23 14: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的操作,并不是局限于问题本身,而是相互牵扯的东西。

常规问题还包括,如资产购买新设的原因,不以原公司为主体,是否代表股东、实控人有潜在纠纷、违法事项?此外有涉及技术方面的转让?等等。

所有的利益安排都是在散落在个个小的操作环节的。。。影响你的整体评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9-21 18:37 , Processed in 0.176551 second(s), 2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