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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06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排除的情形之外,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法人组织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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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13: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阅读现行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产生了下面这个问题,请前辈批评指正,给予思路【05公司法,06合伙企业法】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除了国有独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法人组织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
我查阅了部分资料发现了下述两种说法,请大家给予意见,如果能告知我实际操作中的确实案例的话那就更好不过了。
说法一:意味着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只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此说法认为由于公司法规定转投资不得对目标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能够成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说法二:意味着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其他的公司都是可以成为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此说法认为06年合伙企业法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构成了05公司法第十五条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情形,而依照06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法人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也就是说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三条又排除了一部分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最终认为除第三条情形外的其他公司均可以成为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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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6 09: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项目中有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是一家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实践中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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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6 12: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ASHAN7601 于 2012-5-26 12:50 编辑

对《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我的理解是:
(1)公司对外投资的对象不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扩展至“其他企业”。
(2)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仍承担有限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不再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3)就现有立法而言,《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属此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该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在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作为法人之一类型,故理应可投资合伙企业,可作为有限合伙人也可作为无限合伙人。
(4)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即此五类法人的财产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据此,《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制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对合伙企业投资时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而其他公司既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又可作为有限合伙人。
  
上述个人理解,不知对否?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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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6 15: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DASHAN7601 发表于 2012-5-26 12:34
对《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的债务承 ...

我也认为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这样理解应该是可以的,但是我还有一个问题,即有限公司在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下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如果如您所言,有限公司作为出资方在合伙企业中“不再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投资企业承担责任”,这个限制是有限公司认缴的合伙企业的出资额还是有限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额,也就是说,有限公司如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责任的最大限额可以突破有限公司本身的有限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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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6 15: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6gs 发表于 2012-5-26 09:19
可以。项目中有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是一家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实 ...

谢谢您的经验,看来有限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在现行法律上应该没有障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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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6 20: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其自身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责任。除非揭破公司面纱,否则不能追究有限公司股东的责任。

也就是说,以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说是风险较小的。但是,交易对手也会据此判断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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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7 09: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6gs 发表于 2012-5-26 20:27
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其自身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责任。除非揭破公司面纱,否则不能追究有限公司股东的 ...

嗯,明白了,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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