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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核准后6个月未发行即认定失效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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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17: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请问,在实务中,如果超过6个月未发行,只能认定为失效吗?有什么办法延长期限吗?望各位大侠赐教!

发表于 2012-10-20 22: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企业都是过会了没有发行的,时间都超过了6个月。6个月的时间起点是拿到证监会的核准批文之日起计算的。很多企业过会了,但是证监会迟迟没有发核准批文的,所以从过会到挂牌,很多都超过了6个月,特别是在股市行情不好的情况下。但并不是楼主所说的失效,因为证监会还没发批文呢。拿到证监会的批文,在6个月内都能挂牌的,放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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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1 17: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务中如果核准文后6个月没有发行的,只能认定失效。没有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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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2 
发表于 2012-10-23 15: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6个月是拿到批文后开始计算,确实很多企业过会之后很久没不发行,比如陕煤都过会快一年了,但到现在都还没有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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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15: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还没看过有核准后6个月还没发的,以前都是要求核准后马上发,现在是给了6个月的自主发行期,发不出去就降价发,这个就不用太担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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