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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上会时未过期,发行时过期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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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17: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那么,以公司债为例,如果一个评估基准日是2011年4月30日,上会日期是2011年11月30日,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后于2011年12月31日取得批文。发行人最终以2012年5月20日发行,此时评估报告已经失效。

请问这种情况的话,评估报告需不需要重新出呢?谢谢,烦请附上哪里规定的,要或者不要重新出评估报告。
 楼主| 发表于 2012-5-29 14: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就是在说刚发的11万家债了~ 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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