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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申报基准日是否可以在股改完成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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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9 15: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IPO为背景,发行人报告期最后一期是否可以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是否有案例?(申报时必然已经股改完成,股份公司成立)
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8-12-10 11: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3年以上才能申请IPO(主板有国务院特批的案例)。如果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所以你的案例如果成立时间满足上述要求,从法规理解上面来说没有问题,但从实操来说有一定难度,建议还是增加一期股份公司成立后的数据。
有一个案例你可以参考一下:
【药明康德】2017年3月1日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数据用的是33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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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1 14: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通常不可以。因为改制前后公司的名称会有变化,如果报告期在改制前,那就是有限公司。证监会好像没有专门的规定,但是可以参考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的要求,“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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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5 18: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答案:不可以。
二、主要原因:
1、IPO申报中涉及到的承诺、测算等大量法律事项、财务事项涉及的数据,均需要按照最后一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数等数据为依据。如果报告期最后一期没有股改,就只有股权数,没有股份数等数据作为依据,无法陈述相关事项。
2、股改后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与股改前有限公司时期可能会有调整和变动,如果该项基础数据处于不确定,无法形成完整的报告期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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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8 08: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都为正解,楼主综合下:还有股改与申报时间必定要间隔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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